聚會飲酒,留神別成為危險駕駛罪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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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會飲酒,留神別成為危險駕駛罪共犯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徐鵬
危險駕駛罪自2011年入刑以來,國家對酒駕行為的打擊一直呈現(xiàn)嚴厲態(tài)勢,“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已成社會共識。然而,有人沒有開車卻因危險駕駛罪受到法律制裁,這又是怎么一回事?近日,青海省海東市樂都區(qū)人民法院判決一起危險駕駛罪共犯案件。
2020年5月8日下午,海東市樂都區(qū)李某某醉酒后明知周某某也處于飲酒后狀態(tài),仍將自己的轎車交由周某某駕駛,周某某駕車行駛到壽樂鎮(zhèn)新堡子村路段時,追尾哈某某同向停在路邊的轎車,隨后車輛失控逆向與李某的轎車正面相撞,造成趙某某、李某受傷,3車受損。
經(jīng)鑒定,周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濃度為109毫克/100毫升,李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濃度為139毫克/100毫升,李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成濃度為130毫克/100毫升。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某、李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兩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李某某作為機動車所有人在明知被告人周某某飲酒的情況下,仍向周某某提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且造成交通事故,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的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當,不宜區(qū)分主從犯。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李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樂都區(qū)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李某犯危險駕駛罪,分別判處其拘役一個月,并處數(shù)量不等的罰金。
在哪些情況下,危險駕駛罪共犯成立呢?司法實踐中,危險駕駛的共同犯罪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在飲酒過程中,行為人明知駕駛員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后不給其找代駕的行為。
二是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教唆、脅迫或命令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
三是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jīng)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
交警提醒,不要向醉酒人員出借車輛,不向駕駛員強行勸酒,不要指派、脅迫醉酒的駕駛員駕駛機動車,否則將會受到法律制裁。此外,危險駕駛罪還有多種情形,比如追逐競駛等。這些情形均有可能構(gòu)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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