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里矛盾心生怨恨 拋碗砸車獲刑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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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里矛盾心生怨恨 拋碗砸車獲刑半年
□本報記者 韓宇
高空拋物是一種不文明且可能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違法行為。近日,遼寧省錦州市古塔區(qū)法院依法審理一起高空拋物案,被告人楊某某犯高空拋物罪被判處拘役6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楊某某因與同樓鄰居李某發(fā)生矛盾而心生怨恨,2021年7月26日12時許,楊某某將一重約390克的白瓷碗從六樓家中廚房窗戶拋擲樓下,致李某停放在樓下的寶馬轎車多處受損。經(jīng)鑒定,涉案轎車維修費用8900元。楊某某積極賠償了車主李某損失,并取得諒解。隨后,古塔區(qū)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犯高空拋物罪。
古塔區(qū)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楊某某從高空拋擲物品,侵害了不特定公民的生命財產(chǎn)安全,并造成他人財物損失,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gòu)成高空拋物罪。楊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主動繳納了罰金,庭審中亦表示認罪悔罪。法庭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性質(zhì)、情節(jié)、社會危害性以及悔罪表現(xiàn),對其酌情從輕處罰。據(jù)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庭后表示,司法實踐中,并非所有的高空拋物行為均會被認定為高空拋物罪,而會根據(jù)刑罰體系對行為的情形、危害后果、主觀故意、行為方式等因素進行具體分析,且該罪的入罪條件是“情節(jié)嚴重”,需要危害后果要達到一定程度。
本案中,楊某某能夠意識到自己從六樓窗戶拋擲瓷碗的行為會擾亂小區(qū)的公共秩序,仍對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態(tài)度,且其行為造成被害人李某所有的小型轎車多處受損,表明被告人楊某某具有主觀惡性,其行為已達到情節(jié)嚴重的程度,故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轉(zhuǎn)載自法治網(wǎng),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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