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財產權利轉移 請求撤銷未獲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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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財產權利轉移 請求撤銷未獲支持
□本報記者 黃輝
□ 本報通訊員 陶然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后,是否享有任意撤銷權?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qū)法院審結了一起贈與合同糾紛,法院以贈與房產已經辦理產權登記、受贈人已經實際獲得了贈與房產為由,認定贈與人無法行使任意撤銷權,并依法判令駁回贈與人李某、王某要求撤銷對受贈人李小某房產贈與的訴請。
法院查明,原告李某、王某系夫妻關系,被告李小某系兩原告子女。2011年1月,兩原告考慮到自己年事已高,需要有人在身邊照顧,遂將其所有和居住的涉案房產過戶至李小某名下,口頭約定由李小某負責兩原告的生老病死、生養(yǎng)死葬。協(xié)商一致后,兩原告于2011年2月將上述房產過戶至李小某名下。2011年11月,李小某搬進案涉房屋與兩原告共同居住生活。2015年6月,兩原告與李小某發(fā)生矛盾,李小某被迫搬離案涉房屋。此后,原告的日常生活由付酬的鐘點工予以照料,李小某經?;厝タ赐麅稍?,但兩原告拒不開門接納李小某。現(xiàn)兩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撤銷其對李小某涉案房產的贈與,并重新過戶至兩原告名下。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形成附義務贈與合同關系。兩原告自愿將贈與房產過戶至被告李小某名下,贈與合同成立并已生效,李小某已經實際領取了贈與房產,兩原告無法行使任意撤銷權。該案并不屬于行使法定撤銷權的情形,且已超過法律規(guī)定1年的撤銷請求權期間,故兩原告不能行使撤銷權。同時,鑒于李小某多次試圖回到兩原告身邊照顧,且李小某向法庭書面承諾履行扶養(yǎng)義務,現(xiàn)兩原告以李小某拒絕履行約定的扶養(yǎng)義務為由請求撤銷贈與合同,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
據(jù)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判決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訴。
贈與財產在權利轉移之前可撤銷
法官庭后表示,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由于贈與行為的無償性,法律倡導無償贈與的贈與人對自己的贈與行為應當經過深思熟慮后理性作出決策。同時,法律規(guī)定了贈與合同撤銷制度,以平衡贈與人與受贈人之間的利益,并賦予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可以反悔的權利。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是法律基于贈與合同的單務性、無償性賦予贈與人的一種特殊撤銷權。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規(guī)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guī)定。該條規(guī)定的核心要義包括:一是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任意撤銷贈與行為,這是任意撤銷權的一般規(guī)則;二是兩種法定不得撤銷的例外情形,即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和具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合同不得撤銷;三是任意撤銷權的行使不存在除斥期間的限制,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均可行使撤銷權。
贈與合同中,贈與房產的權利轉移之后,贈與人即喪失了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權利,但在以下條件具備時,贈與人仍可享有撤銷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權。(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同時,為了維護贈與關系的穩(wěn)定性,促使贈與人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利以維護自己的利益,法律特別限定贈與人行使該權利的期間。贈與人的法定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該期間為除斥期間。超過這一期間,贈與人不得再行使撤銷權。
在本案中,兩原告自愿將贈與房產過戶至被告李小某名下,贈與合同成立并已生效,李小某已經實際領取了贈與房產,故兩原告無法行使任意撤銷權。且李小某不存在實施侵害行為等情形,亦不存在拒絕履行約定的扶養(yǎng)義務的事實,故兩原告無法行使法定撤銷權。此外,兩原告行使撤銷權超過法律規(guī)定1年的撤銷請求權期間,該1年的期限為除斥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限屆滿時導致該民事權利的消滅?;谏鲜隼碛?,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法官提醒,本案實因贍養(yǎng)、贈與而引發(fā)的家庭糾紛。兩原告均已八旬高齡,本應兒孫環(huán)繞、頤養(yǎng)天年,因與子女日常生活摩擦引發(fā)房產贈與撤銷糾紛。子女因工作繁忙、不夠細心,日常生活多有誤會導致嫌隙亦屬難免。父母應多加體諒子女生活奔波不易,子女更應對老人噓寒問暖、體貼入微,讓老人老有所養(yǎng)、老有所依、老有所樂。此外,子女之間不應過多計較老人財產的得失,應以贍養(yǎng)、孝順老人為第一要務,為后代兒女作出表率。
(轉載自法治網,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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