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金歲月》中的借貸關系應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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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金歲月》中的借貸關系應如何認定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徐偉倫
□ 法治日報全媒體通訊員 陳晨
熱播劇《流金歲月》講述了一對摯友蔣南孫、朱鎖鎖面臨親情、愛情、事業(yè)、婚姻種種考驗,互相扶持、患難與共,最終擁有了屬于自己的流金歲月。
劇中,劉詩詩飾演的蔣南孫曾是個含著“金湯匙”出生、不知人間疾苦的富家女,住在上海復興路的老洋房里,過著錦衣玉食的生活。然而,在她大學畢業(yè)那年,爸爸因炒股失敗欠下巨額債務,資不抵債,跳樓自殺。蔣家遭遇洋房變賣、寄人籬下、家破人亡的殘酷境地。其父跳樓自殺后,仍有債主不斷地上門討債,依照我國民法典,蔣家又該如何應對?對此,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的法官對相關熱點問題進行了釋疑。
場景一:蔣爸爸炒股失敗、血本無歸,欠下巨額債務,最終跳樓自殺。蔣爸爸死后,債主不斷上門討債,而且大多數(shù)債主表示當時出于信任并沒有簽下“借條”。這樣的“借貸關系”,根據(jù)民法典該如何認定?
我國民法典第十二章專章規(guī)定了借款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條規(guī)定:“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鄙鲜鲆?guī)定表明,自然人之間借款既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但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對于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減少糾紛的發(fā)生具有很重要的作用。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20年修正)》第二條的規(guī)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jù)、收據(jù)、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jù)。當事人持有的借據(jù)、收據(jù)、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jù)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FONT>
一般而言,借貸關系需要依據(jù)借條、收據(jù)、欠條、確認書等多項證據(jù)予以確認,在不存在債權憑證的借貸關系中,債權人可通過多個間接證據(jù)相互補強證明借貸事實的存在,如果債權人提供的多個間接證據(jù)能夠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無矛盾的證據(jù)鏈條證明借貸事實的存在,法院一般會對借貸關系予以確認。
劇中,由于上門討債的債主與蔣爸爸之間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也沒有借據(jù)、收據(jù)、欠條等債權憑證,認定借貸關系成立存在一定難度。
法官建議,為了充分保障自身權益、減少矛盾糾紛,最好簽訂書面借款合同,或者留存聊天記錄、轉賬記錄等關鍵證據(jù),以免帶來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場景二:借條上并沒有蔣媽媽的簽字,且蔣媽媽一直反對蔣爸爸炒股,對其舉債炒股的情況也并不知情。蔣爸爸因炒股欠下的巨額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guī)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條是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規(guī)定,明確了“共債共簽”的基本原則,明確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對該類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主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繼承編理解與適用》一書中的解釋,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一般是指日常家事代理范疇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生活過程中產生,以婚姻家庭為基礎,一般包括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撫養(yǎng)教育經費、老人贍養(yǎng)費、家庭成員的醫(yī)療費等。一般而言,如果未舉債配偶一方已經基于該債務受益,則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同時指出,在夫妻一方對外投資經營的情況下,生產經營的風險巨大,如果只有較少受益而負擔巨額債務的情況下,可能造成權利義務的失衡,有待于司法實踐的進一步探索和總結。
實踐中,法院在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時一般會綜合考慮以下因素:一是夫妻雙方的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二是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或者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三是未舉債配偶一方基于該債務的受益程度,以及是否存在明確拒絕等情況。
劇中,蔣爸爸炒股以來,血本無歸,收益淺薄,炒股的錢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可能性較低。根據(jù)劇中情節(jié),法院應該會要求債權人進一步補充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證據(jù)。
法官建議,出借人在出借之前最好核實借款用途,對于有配偶的借款人可以要求夫妻雙方共同在借條上簽字。此外,夫妻之間要相互忠誠,一方對外借款最好征得另一半的同意。
場景三:蔣爸爸去世后,遺產尚未進行分割。家中房產變賣后的收益也基本用于蔣爸爸生前的債務清償。民法典如何規(guī)定繼承人債務清償問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guī)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FONT>
該條是關于限定繼承原則的規(guī)定,是公平原則在繼承法中的具體體現(xiàn)。因此,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的遺產債務只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不負清償責任。也就是說,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債務承擔的是以繼承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的有限清償責任,而非無限清償責任。當然,對于繼承人自愿償還超過所得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的被繼承人生前所負的債務的,屬于繼承人權利自治的范疇,法律對此并不進行干預。
實踐中,一般認為,死者生前為勞動能力的繼承人的需要所欠的債務和因繼承人不盡扶養(yǎng)、撫養(yǎng)、贍養(yǎng)義務而迫使被繼承人迫于生活需要欠下的債務,該繼承人應負無限的清償責任,即應以自己固有的財產進行清償。
劇中,蔣南孫應當承擔的債務或債務份額應當以繼承開始時遺產的實際價值進行確定。根據(jù)劇情分析,蔣爸爸在世時沒有工作,主要靠蔣奶奶的積蓄和炒股收益度日,其遺產不足以清償其生前債務。蔣南孫出于對家人的保護自愿償還超過所得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的債務,并以個人名義與債務人簽訂“借條”的行為,屬于意思自治,法律不予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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