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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未盡提醒義務 合同約定被判無效

日期:2023-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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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房后買家反悔,賣家退還定金后卻被房屋中介告上法庭,面對這種情況應該怎么辦?近日,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中介合同糾紛案,判決賣方不承擔支付報酬義務,由房屋買受人向房屋中介支付報酬3萬元。

法院查明,洪老伯有一套商住房,在掛牌出售時與中介約定,自己最后“凈拿”房款282萬元,中介費按房產(chǎn)成交價差價確定。

2021年4月1日,在中介促成下,洪老伯與想買“學區(qū)房”的魏先生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成交總價為288萬元。同日,洪老伯、魏先生分別與中介簽訂中介服務合同,確定中介報酬分別約定為6萬元、4萬元。

魏先生向洪老伯給付定金后,由于擔心涉案房產(chǎn)不是“學區(qū)房”,且中介未回復“百分之百”確保,故而聯(lián)系中介告知洪老伯,想要解除合同,洪老伯遂將定金退還給魏先生。隨后,房屋中介公司向鹿城區(qū)法院起訴,要求洪老伯、魏先生共同支付中介報酬10萬元。

法院認為,涉案合同均由房屋中介提供,其與洪老伯簽訂的“凈拿”式合同中關于報酬給付及違約責任字體偏小,未加粗提示。簽訂合同時洪老伯已年近九旬,在復雜經(jīng)濟活動中的辨別能力處于相對弱勢,難以識別交易套路及可能導致的法律風險,房屋中介未就合同未順利履行時仍應支付中介報酬對洪老伯進行必要的提示或說明,致使洪老伯無法理解相關合同義務,雙方關于中介報酬6萬元的約定并不適用于房屋買賣合同變更、解除等情形,合同中關于中介報酬及違約責任的約定對洪老伯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對魏先生而言,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履行及解除均系其按照自己的意愿作出,亦應承擔相應法律后果。現(xiàn)未有證據(jù)證明中介向魏先生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同時,由于雙方不再履行合同,中介提供服務的人力成本支出相對減少。

綜上,法院判決魏先生支付中介報酬3萬元,駁回中介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法官庭后表示,在“凈拿”式的中介合同履行中,中介有時利用信息不對稱、不透明,在出賣人與買受人之間賺取差價,獲取中介報酬。本案中,房屋中介在提供中介服務時,不恰當?shù)乩米陨硇畔?yōu)勢及高齡老年人在復雜經(jīng)濟活動中的能力弱勢,與職業(yè)行為道德規(guī)范不符,有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且損害老年人的合法權益,于法于理于情均無權向洪老伯收取中介報酬。

法官提醒,房屋中介應加強職業(yè)道德修養(yǎng),做到遵紀守法、誠實待客、嚴格守信。購房者在房屋交易前要審慎思考,認真行使合同權利義務,避免因草率決定引發(fā)糾紛。

(來源:法治日報-法治網(wǎng)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文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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