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資金打賞主播 追繳發(fā)還被害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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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資金打賞主播 追繳發(fā)還被害單位
□本報記者 梁平妮
2018年12月至2020年4月,李某擔任珠海某公司濟南大區(qū)出納、為山東省泰安市某公司提供財務核算服務。其間,李某利用職務便利條件,通過其持有的公司銀行賬戶的制單盾和復核盾,采取申請監(jiān)管資金、虛假申請資金下?lián)?、資金劃轉等方式,將泰安市某公司、某地產(chǎn)集團有限公司賬戶資金共計4826.4303萬元轉至個人賬戶。
職務侵占公司資金后,李某將非法所得用于打賞主播、游戲充值、娛樂消費、償還個人借款等。其中,僅直播平臺充值打賞就高達2300余萬元。截至案發(fā),李某已將涉案資金全部揮霍。
2020年5月9日,李某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日前,山東省濟南市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以職務侵占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2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80萬元,其用于打賞主播和贈與的涉案贓款被依法追繳,發(fā)還被害單位,追繳后不足部分由李某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退賠。
本案承辦法官濟南高新法院副院長何道云表示,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被告人李某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
近年來,通過網(wǎng)絡進行直播已成為一種新型的就業(yè)形式,觀眾刷禮物對主插打賞也屢見不鮮。但是,本案中打賞的金額是涉案的贓款,是否能夠追回?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chǎn)部分執(zhí)行的若干規(guī)定》,第三人無償或者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取得涉案財物的,人民法院應予追繳。本案中,李某給主播刷禮物打賞是贈與合同法律關系。主播在獲得高額打賞的同時未付出相應的勞動,不屬于善意取得,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也不相符。被告人向直播平臺充值的贓款屬于應予追繳的范圍,應當予以追繳。
(轉載自法治網(wǎng),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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